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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9日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lkx

为做好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4〕58号)精神及《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河南省地名普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地,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设施,纪念地、旅游地,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崇洋媚俗、贪大求怪、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河南省及本行政辖区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河南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陆地国土。
    三、组织实施
    河南省地名普查工作由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河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河南省地名普查办)设在民政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河南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县级(含)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
    省辖市、县级市:XX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XX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市地名普查办)。
    县:XX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XX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县地名普查办)。
    区:XX市XX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XX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区地名普查办)。
    市、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国务院、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河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领导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二)制定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三)协调解决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五)审核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六)承办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河南省地名普查办职责:
    承担河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河南省地名普查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制定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动员。
    (二)组织编制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计划,负责拟定相关文件。
    (三)负责河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四)负责省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验收。
    (五)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质量监督和检验,组织实施普查成果检查验收。
    (七)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八)负责指导完善省、市、县三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信息,组织全省地名普查成果的汇总、统计分析、普查报告的编制。
    (九)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十)负责组织全省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十一)承办河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按照“试点先行、压茬跟进、重点督促、全面落实”原则,分四个阶段实施。每个设区的市选取1县(市)1区、济源市及10个省直管县(市),作为全省试点单位先期开展普查,其他地方分阶段压茬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普查准备。2014年7月至12月,省、省辖市以及试点单位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2015年1月至6月,其他县(市、区)完成以上工作。
    第二阶段,普查实施。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试点单位完成普查及汇总、上报和自查工作。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其他县(市、区)完成以上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16年7月至12月,省辖市地名普查办对试点县(市、区)进行核查之后,省地名普查办对全部试点单位进行检查验收。2017年1月至6月,省辖市地名普查办对其他县(市、区)进行核查之后,省地名普查办对其他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完善成果。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全省地名普查成果完善、汇总和上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工作,建立档案,开展地名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人员培训。省民政厅负责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试点县(市、区)地名普查办成员的培训;省辖市民政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地名普查办成员的培训;县(市、区)民政局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地名普查登记员培训。非行政区划单位普查登记员培训由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开展的第一次地名普查资料的收集,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地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地名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地名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地名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审核验收。审核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包括成立机构、建立组织、制定方案或工作计划、人员培训及工作制度等方面)和普查成果(主要包括地名普查工作图、成果图、各类表格、数据库等)两个方面。按照“分批审核、分批验收”的原则,全省地名普查成果审核由河南省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各省辖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初审和配合省地名普查办开展审核。县(市、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省辖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上述工作完成后报省地名普查办进行审核验收。省直管县(市)地名普查办自查并改进后,直接报省地名普查办进行审核验收。省地名普查办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省地名普查办将组织由地理、地名、方志、民俗等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的省地名普查成果审核验收组,对县(市、区)地名普查成果进行审核验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地名普查质量监督小组,对地名普查工作进行全程质量监控。
   (十)成果审定。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河南省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省辖市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省辖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地名普查成果审核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地名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民政厅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省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制定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三)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要充分与对方协商,如表述不一致时,要及时报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研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民政厅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审核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
    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所需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教育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科技厅负责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民委(宗教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公安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财政厅负责省级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编办负责省人大、政协、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全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河南成果以及公路、水路和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水利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河南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农业厅负责各类涉农单位(农场、农业园等)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林业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商务厅负责各类开发区、经开区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文化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卫生计生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国资委负责省属和国家驻豫国有各类各型企业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各类新闻出版单位、广电单位、各类广电设施资料的协调保障及地名普查成果出版等工作。
    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粮食局负责各类粮食储备和大型加工等相关单位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安全监管局负责省属安全生产监管和涉危设施管理等单位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文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河南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郑州铁路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民航河南监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航空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河南省军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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